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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十一條(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認證基準)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運動產業發展需要,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 才職能基準,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以作為民間單位人才培訓、延攬及能力鑑定之參考。 前項委託或輔導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1541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教育部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