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6133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 國民體育法 第四十二條(特定體育團體之組織、議事、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等事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特定體育團體之組織、議事、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申訴、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人民團體法之規定。 特定體育團體受國際規範者,應依該組織之章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所屬體育團體管理之自治法規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