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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10028477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至第五點及第九點附表一、附表二、第十點附表三、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部為審查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之申請、第二十條及前條之廢止,得組成審議小組;小組置委員九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 聘(派)兼之。 前項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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