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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教育部臺體(一)字第101022876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七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五條

    有意願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應於舉辦二年前,向本部提出申請。無申辦之地方政府或 申辦之地方政府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協調其他地方政府承辦。 本部設全中運遴選小組,公開遴選承辦之地方政府。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遴選結果 由本部公告。 獲選之地方政府應於本部公告後一個月內,與本部簽訂協議書,以確保賽會依本部規定順 利舉行。 第二項之遴選小組組織簡則及遴選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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