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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994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23101號令發布,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法務部組織法 第五條(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 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二、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三、廉政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事項。 四、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指揮、監督所屬矯正機關(構)執行收容人之戒護管理、教化 輔導、衛生醫療、假釋審查、作業及技能訓練等事項。 五、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六、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施偵查、實行公訴、 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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