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三條(徒刑、拘役與罰金易服勞役之執行處所及分別監禁) 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五十二條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 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 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感化教育機構執 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