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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07917號令發布,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
  • 監獄行刑法 第三條(徒刑、拘役與罰金易服勞役之執行處所及分別監禁)

    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五十二條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 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 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感化教育機構執 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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