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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12082B號、法務部法綜字第1080150424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條文(原名稱:少年矯正學校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五條

    教育部應會同法務部設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並遴聘學者專家參與,負責矯正學校之校長、 教師遴薦,師資培育訓練,課程教材編撰、研究、選用及其他教育指導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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