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十三條
本局為實施全國性調查、保防業務,得於各省(市)、縣(市)及重要地區,設調查處、 調查站或工作站,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8130347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法務部調查局省(市)縣(市)調查處站組織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