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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七十八條(處務規程)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7045334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五十條條文,自107年5月25日施行(原名稱: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