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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7018416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至第七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三十三條(特定人員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 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前項特定人員之範圍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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