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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5080528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條
  • 法醫師法 第十四條

    法醫師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法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 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法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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