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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40450379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法醫師法 第五十一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業執照時,應收取證書費、審查費及執照費;其收費標準, 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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