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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八十四條(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細則之訂定)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細則,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 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第一百十三條(再審議委員會之準用規定與組織及審議細則之訂定)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迴避及審議相關事項,準用第 一節之規定;再審議程序,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節、第三節之規定。 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細則,由法務部徵詢全國 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