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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外國人助理或顧問之聘僱)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之條件、期限、廢 止許可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法律事務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904519470號、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9001389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