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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監所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88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七十七條;增訂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 監獄行刑法 第二十條(累進處理)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 方法處遇之。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不為累進 處遇。 累進處遇方法,另以法律定之。 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視其身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和緩處遇原因 消滅後,回復其累進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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