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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五條
各機關政風機構之設置,依各該機關之層級、業務屬性、組織編制及政風業務需求等因素 定之;其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各機關未達設置政風機構之標準者,政風業務得置專責政風人員辦理,其職稱為政風員, 視同政風機構。 前項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 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兼任或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