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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法務部廉政署法授廉財字第1110500129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11年3月10日生效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十四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三、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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