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會計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10045181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 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

    第二百零九條(鑑定人之費用請求權)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向法院請求相當之報酬及預行酌給或償 還因鑑定所支出之費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