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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七條
本學院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職務。其借 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40001645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四點(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七十四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