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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1100201026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點,並自110年8月6日生效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九條

    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經核准者,進修期間以從事下列活動為限: 一、參加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各政府機關(構)、合法立案之學校、民 間團體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研習、訓練、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 二、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 三、自行申請或經由法務部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前項活動之認可及轉介,法務部得指定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後,報送 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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