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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組織
中華民國91年1月25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56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十三條,自民國91年3月28日施行
  •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十三條

    本署視實際業務需要,得於重要地區及河川流域設各區水資源局及各河川局;其組織另以 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水利事業之調查、試驗、研究及規劃事項,得設水利規劃試驗所;其組織另以 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臺北水源特定區之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管理工作,得設臺北水源特定區管 理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統籌經營管理重要流域內之水資源涵養、開發利用、水害防治及保育工作,得設流 域管理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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