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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經濟部經務字第109046062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
  • 礦場安全法 第十二條

    礦業權者應遴用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礦場安全事項,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 更時,亦同。 礦場負責人於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 職務。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如有違反礦場安全法令時,主管機關得令礦業權者變更之。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資格及其任免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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