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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經濟部經務字第1030460351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 土石採取法 第二十九條

    土石採取人應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資格及任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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