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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251038190號、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744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至120年12月31日止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七條

    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 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 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 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 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 之五十為限。 前項所定生技醫藥公司,屬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業務者,以未 上市、未上櫃公司,或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十年之上市、上櫃公司為限。 第一項營利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按該創業投資事 業依該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 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生技醫藥公司記名股東第四年度 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 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一項營利事業及前項創業投資事業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要件、申請期限 、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 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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