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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251038190號、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744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至120年12月31日止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五條

    為促進生技醫藥產業升級需要,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業務之生 技醫藥公司投資於同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得於支出 金額百分之二十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 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 、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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