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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十六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之設立,除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外,並應符合動物用藥品廠設廠標 準。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填具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登記申請書,報經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 ,層轉中央主管機關確定其製造動物用藥品範圍後,始得據以申辦工廠登記。 第一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9504604120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5147246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二十條(原名稱: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設廠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