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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704602130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08366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 電業法 第三十三條(用電容量達一定基準者其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

    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 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 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 前項一定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措施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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