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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6046026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六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電業供電電壓週率標準)
  • 電業法 第二十六條(電壓及頻率之標準)

    電業應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壓及頻率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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