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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2556003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三十九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五條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辦理,掌理 下列有關園區之事項: 一、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 三、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 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 六、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七、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 八、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九、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十二、關於工廠設置及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事項。 十三、關於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 十四、關於產地證明書、再出口證明核發事項。 十五、關於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十六、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八、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十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九款事項,於分局所在之園區,得由該分局掌理之,並 受園管局之監督及指揮。 園管局及分局業務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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