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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十條
申請設立區內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資料,向園管局申請或 向分局申請核轉,由園管局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後核定。 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核准後,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至區內事業查驗,未依投 資計畫完成,或投資計畫實施後,未依計畫經營,園管局或分局得要求區 內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改善或變更計畫;改善或變更計畫未依限提出, 或未經園管局核准,或核准後未確實執行者,得廢止其投資案並勒令其限 期遷出園區。 有關區內事業之申請設立審查、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延期、變更與廢 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