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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25560038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條文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得依其需用情形租用區內土地,除給付土地租金外,並 應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前項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租用第一項土地興建建築物,積欠租金逾四個月者,園管局或分局得終止 租約,收回租地,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規 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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