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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255600420號、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2102639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文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者,得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 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其在區內之分 支機構不適用之。 前項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繳納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前二項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之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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