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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2556003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條文(原名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園區內建築物(以下簡稱區內建築物)之興建及租售,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興建。 二、由園管局自行興建租售。 三、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租售。 前項第二款由園管局興建租售者,其租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 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 六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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