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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經濟部經加字第0970460363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之三

    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以下簡稱區內建築物)之興建及租售,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興建。 二、由管理處自行興建租售。 三、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租售。 前項第二款由管理處興建租售者,其租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 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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