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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
第七條
國家標準制定之程序如下: 一、建議。 二、起草。 三、徵求意見。 四、審查。 五、審定。 六、核定公布。 前項制定程序及國家標準之修訂、確認、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國家標準制定之程序如下: 一、建議。 二、起草。 三、徵求意見。 四、審查。 五、審定。 六、核定公布。 前項制定程序及國家標準之修訂、確認、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