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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00460747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七條;刪除第八條條文
  • 標準法 第七條

    國家標準制定之程序如下: 一、建議。 二、起草。 三、徵求意見。 四、審查。 五、審定。 六、核定公布。 前項制定程序及國家標準之修訂、確認、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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