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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46065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 標準法 第十一條

    標準專責機關對前條選定之國家標準項目,得依廠商之申請實施驗證;經驗證合於驗證條 件及程序者,得核准其使用正字標記。 前項驗證條件、程序、正字標記圖式及其使用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正字標記之使用,除合於第一項規定外,不得為之。 使用正字標記違反第二項所定使用管理規則者,得撤銷其使用核准;經撤銷其使用核准者 ,不得繼續使用正字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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