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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38165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刪除第六條之一條文
  • 標準法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者,應繳納相關費用。 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於使用期間須接受查核者,應繳納查核相關費用。 前二項費用之項目及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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