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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9046035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六條,自發布日施行
  • 度量衡法 第四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設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全國度量衡最高標準之研究實驗、建立 、維持、保管、供應、校正及其他相關事宜。 有關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之業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辦 理。 前項受委託者資格、條件、申請、評鑑、監督考核、校正報告核發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 ,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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