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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93年9月8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30460678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 度量衡法 第十三條

    交易或證明有使用度量衡單位時,應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其推廣及輔導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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