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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國際貿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125040054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條文
  • 貿易法 第三十二條(異議之處理)

    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受處分者,得向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聲明異議,要求重審,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於收到異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決定之;其異議處理程序及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對前項異議重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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