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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二十條(輸出入同業公會之監督輔導)
主管機關對輸出、入有關同業公會之業務,應負監督及輔導之責;其監督輔導辦法,由經 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主管機關為拓展貿易,得補助公司、行號以外之法人、團體辦理推廣貿易業務;其受補助 對象之資格限制、申請程序、補助標準、考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