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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國際貿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40460136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增訂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四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十六條

    為鼓勵產業發展品牌,對於企業以推廣國際品牌、提升國際形象為目的,而參與國際會展 、拓銷或從事品牌發展事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補助或輔導。 前項獎勵、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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