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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30460354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 商品檢驗法 第十六條

    標準檢驗局應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之申請,依約定規範檢驗者,為特約檢驗;其範圍、申 請程序、檢驗方法、審查、特約檢驗證書之核(換)發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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