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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10460328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
  • 商品檢驗法 第二十六條

    商品檢驗不合格者,標準檢驗局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 ,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 前項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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