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35300002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條文
  • 商品檢驗法 第七條

    應施輸入檢驗之商品,標準檢驗局依檢驗需要,得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供通關之用 ,並得依規定派員前往貨物儲存地點予以封存。未符合檢驗規定前,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 點。 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先行放行之條件、先行放行通知書之核發、封存之要件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