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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46064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條文
  • 商品檢驗法 第十二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 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 此限。 前項商品檢驗標識,其圖式、識別號碼、標示方式、印製、預購、核銷、查核、註銷、使 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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