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2603454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 水利法 第五十四條之二

    水庫蓄水範圍由興辦人或其委託管理機關(構)管理之。其使用管理、蓄 水範圍之界限與核定公告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