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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6038215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四條,自發布日施行
  • 電業法 第八十九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提撥)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撥充足之費用 ,充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 終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等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費經費。 前項費用之計算公式、繳交期限、收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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