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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五條(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訂定計畫,加強能源之研究 發展工作。 前項基金之用途範圍如左: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 五、其他經核定之支出。 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且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將能源研究發展計畫及基金運用成效,專案報告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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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