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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八條
能源用戶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 為實施節約能源,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約能源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效率未達第一項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促其改善或更新設備。
第十四條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之容許耗用能源標準,並應標明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 前項能源設備或器具,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單位或技師檢驗之。不符合容許耗用能源標準 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